審判階段的作用:
一:擔任公訴案件一審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將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后,律師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親友的委托,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。
1、 律師接受委托后,審查該案是否屬于受案法院管轄。發現法院管轄不當,有權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,請求退案或移送。
2、 律師有權到人民法院查閱、摘抄、復制案件材料。律師查閱案件材料時,如發現缺少檢察機關依法必須移送的材料時,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檢察機關補充移送。
3、 律師有權會見被告人,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,核實案情和證據材料;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羈押及合法權益是否受到傷害。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程序,告知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、義務及應注意的事項。
4、 在審判階段,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調查、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。
5、 律師依法出庭,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,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。
6、 一審判決后,律師有權獲得判決書。在上訴期間,律師可會見被告人,聽取其對判決書內容及是否上訴的意見,并給予法律幫助。
二:擔任公訴案件二審辯護人
1、 接受委托后,應被告人要求,辯護律師可協助或代其書寫上訴狀。
2、 二審辯護律師可閱卷、會見被告人、調查取證(同一審)。
3、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辯護意見,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。
四、審判階段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
1、律師可以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、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,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,擔任其訴訟代理人。
2、律師接受委托后,應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詢和其他法律幫助。
3、代理律師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開審理,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隱私,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。
4、代理律師告知被害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、書記員、公訴人,鑒定人員申請回避,并協助被害人行使此項權利。
5、在法庭審理過程中,代理律師依法指導、代理委托人行使訴訟權利。
6、在法庭審理過程中,代理律師與公訴人互相配合,依法行使控訴職能,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展開辯論。代理意見與公訴意見不一致的,從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出發,獨立發表代理意見。
7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判決的,代理律師可協助或代理委托人,在收到判決書后五日內,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。
五、自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
(一) 擔任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
律師可以接受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,擔任其訴訟代理人。
1、代理律師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,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,調查、了解有關事實和證據,代寫刑事起訴狀。
2、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,代理律師可協助其制作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,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,具體的賠償請求及計算依據。
3、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,律師可以代理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。
4、代理律師依法出席法庭審理幫助自訴人行使控訴權。
(二)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
律師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擔任辯護人。
七、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
律師可以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,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,在一審、二審程序中,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。
律師可以接受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,在一審、二審程序中,擔任訴訟代理人
